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实现全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是指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粮食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宣传粮食文化、行业优良传统、发展成就等为主要内容,具有良好引导示范作用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确定。
第三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承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单位的评估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申报、考察评估、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专兼职人员队伍。
(三)重视宣传教育基地的高质量发展,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将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有分管领导负责,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积极参加每年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
(五)每年向社会开放日不少于20天;意向申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每年向社会开放日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基地可常年开放。
(六)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
积极探索拓展基地类型,大力推动基地发展多样化、特色化。对于符合上述(一)(三)(四)(五)项条件,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效果良好的网络平台等单位主体,也可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等的直属单位、所属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第三章 确定与发布
第十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相关人员、行业专家组成联合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开展申报材料评议、筛选,提出建议名单。评议方式包括材料评议、现场评议、实地考察等。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确定单位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符合规定并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审定后,应通报异议人及相关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公示后的名单报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审定后,正式命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应当积极承接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有关社会实践、合作交流、主题宣讲等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应根据本单位地域、行业、职能等特色优势,创新载体、丰富内容,面向家庭、学生、职工等不同群体,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应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鼓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发挥职责作用。
第十八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定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方式包括审核材料、现场检查等。考评合格的,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称号。考评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称号的。
(二)考评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